有什么具体的受理条件吗?
已取得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》的医疗机构,校验期满前3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校验。
下列医疗机构的校验周期为3年:
(1)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、中医医院、中西医结合医院、民族医医院;
(2)专科医院、康复医院、专科疾病防治机构、妇幼保健院、急救中心、疗养院、临床检验中心。
下列医疗机构的校验周期为1年:
(1)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;
(2)床位未满100张的综合医院、中医医院、中西医结合医院、民族医医院;
(3)综合门诊部、专科门诊部、中医门诊部、中西医结合门诊部、民族医门诊部;
(4)社区健康服务中心(站)、诊所、医务所(室)、卫生所;
(5)前款未规定的其他医疗机构;医疗机构被执业登记机关作出“暂缓校验”结论后再次校验合格的,该医疗机构下一次校验的校验周期为1年。